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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真实性判定的法律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上海遗产纠纷律师 时间:2024/12/16 10:24:31 

    上海遗产纠纷律师分享遗嘱真实性判定的法律标准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如下:

    遗嘱人身份及行为能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明确了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确保遗嘱是其在能够正确认知和表达自身意愿的状态下订立的,从根本上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遗嘱的形式要件 :

    自书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要求遗嘱的全部内容必须是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和日期也需由其本人完成,以保证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体现,防止他人伪造或篡改。

    代书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的参与和签名是代书遗嘱真实性的重要保障,他们可以证明遗嘱订立的过程和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打印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需要有见证人的见证并在每一页签名,确保遗嘱的形成过程符合法定要求,防止遗嘱被擅自修改或替换。

    录音录像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遗嘱订立过程,以及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相关信息,为遗嘱的真实性提供直观的证据。

    口头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由于其特殊性,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被允许,且需要有足够的见证人在场,以确保遗嘱内容是遗嘱人在特殊时刻的真实意愿表达。

    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这强调了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主、自愿的意思表示,排除了因受到外界不当影响而订立遗嘱的情况,确保遗嘱能够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

    遗嘱内容的合法性: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例如,遗嘱不能处分不属于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也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否则遗嘱的相应部分可能被认定无效,从而影响遗嘱的整体真实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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