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遗产纠纷律师 时间:2025/1/9 15:10: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涉外继承案件中,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涉外继承案件的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有哪些?
涉外继承案件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与一般民事案件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台风、战争、疫情等自然灾害或社会异常事件。只要该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权利人无法在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就可中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请求权等法律行为。若出现上述情况,他们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需中止。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对最终确定的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而言,未确定时其是否为权利人尚不明确,无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对继承人的债权人来说,也不清楚具体的义务人是谁,无法主张权利,所以时效应当中止。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例如义务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也就是义务人是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权利人行使请求权需要义务人或义务人授权的人代为行使;或者权利人是义务人的控股子公司,义务人是权利人的控股股东,根据公司的决策机制,在义务人不同意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时,权利人无法行使该权利;又或者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况,客观上无法主张权利,符合诉讼时效中止规定。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性,法律无法详尽列举全部的中止事由,故设置兜底条款,法官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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